內政部認中配「假結婚」廢止居留許可 法院還清白判她勝訴

中國籍配偶鄭姓女子與台灣籍初姓男子結婚後,在申請依親居留延期時,因兩人對生活狀況等細節回答不一,被內政部懷疑婚姻真實性並拒絕延期、廢止居留許可。鄭女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內政部處分有「僅採不利事證而捨有利事證」之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內政部應依判決法律見解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鄭女與初男於2018年10月間結婚,鄭女隨後獲准來台依親居留。2024年12月間,鄭女向內政部申請依親居留延期,移民署台北市專勤隊隨後前往其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的租屋處實地查察,並於2025年1月對夫妻兩人進行面談。內政部以雙方對男方月收入、在中國有無負債等問題回答不一致,認定兩人婚姻真實性顯有疑慮,於2025年2月做出不予許可延期、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並註銷依親居留證之處分,同時管制鄭女1年內不得再申請。

鄭女提起訴願遭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雙方對部分問題回答有出入,多為時間經過記憶流失或主觀認知不同所致。例如男方回答月薪7萬多元係指原始薪資,她回答4萬多元則是扣除債務強制執行後的實際領得金額,這反而證明她確實知悉男方隱私;至於大陸負債問題,她主觀認為是指私人借貸,男方則是指她欠繳社會保險費,純屬認知差異。

當地里長作證表示,的確曾於疫情嚴峻期間,親自送隔離通知單至夫妻兩人的租屋處,兩人當時也有在屋內共同隔離,且疫情後也經常目睹兩人騎乘機車雙載進出。鄰居也證稱,夫妻兩人確實共同居住在該處,且曾看過兩人的房內充滿女性用品。

法院指出,即使結婚數十年的夫妻,在各別訪問日常生活細節時,也難免因記憶模糊或認知不同而有不同回答,不宜偶一事件不符便全盤否定,並認為內政部未能對上述有利於鄭女的事證一併注意,僅採不利事證,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故判決鄭女勝訴。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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