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高島屋樓地板面積沒變

大葉高島屋百貨將位於五樓的停車場變更為商場使用,引發「京華城案翻版」疑慮,台北市政府表示,同意的變更方案是將公設三分之二改為停車場計算,調配出的面積同意五樓變更,仍符合商場總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分之一規定,與業者之前要求五、六樓都變更為商場的方案不同。市府認為核發變更使用執照有憑有據,與京華城案完全不同。

業者原要求5、6樓都變更
市府同意的方案只變更5樓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長簡瑟芳、建管處長虞積學、停管處長劉瑞麟昨出面說明。簡瑟芳表示,大葉高島屋於一九九○年依獎勵投資條例申請興建停車場,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為商場、三分之二是停車場;當時一至四樓、十二樓全樓層都計算為商場面積,一九九四年取得使照。

二○一○年,大葉高島屋主張公設不應全部計入商場面積,據此爭取五、六樓變更為商場使用,因屬中央法令權責,市府函請內政部解釋。內政部回文指公設樣態多,請檢具案例,但大葉高島屋未提供資料,申請案止步;二○二一年重啟申請,提出十二樓商場跟五樓停車場互換,市府考慮未涉比例核准,但大葉高島屋未提出變更申請。

12樓、5樓互換 未涉比例才核准
簡瑟芳說,大葉高島屋於二○二二年四月再提五、六層樓變更商場訴求,市府再函中央詢問;同時間,立委林岱樺接獲業者陳情後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做成「請台北市政府審慎研議參採申請人,就原核准之總樓地板面積,檢討商場與停車場共同使用面積之計算方式」。

大葉高島屋於四月廿九日掛件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將公設三分之二改計算為停車場面積,調配出的空間做商場;市府認為符合商場總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分之一規定,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准許五樓變更為商場,面積五二○二平方公尺。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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