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某中學附設安親班湯姓老師,見吳姓兒童盤坐桌子邊緣,涉嫌徒手推落地受傷,經高雄地院判處易科刑3月,檢方認為違法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雖維持徒刑3月,但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被告湯男在某中學安親班擔任外聘老師,被害人吳童則為班上學生。2022年11月2日下午2點多,吳童因盤坐在教室桌椅邊緣,湯男見狀後,涉嫌突然用手推他左肩,導致其因驚嚇而跌落地面骨折。
後來班級導師告知吳童家屬,帶往市立聯合醫院治療後提告,湯男經高雄地檢署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並被高雄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檢方不服上訴,指判決有誤,要求撤銷改判。
高雄高分院調查,被告傷害對象為兒童,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要加重其刑2分之1,即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6月以下,已逾5年的最重本刑,依刑法易科罰金的規定,縱使判半年以下,也不得易科,因此雖維持原審刑度,但易科罰金撤銷,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