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5童遭同學踹下體「蛋蛋腫2倍」!疝氣急開刀 家長求償結果出爐

台中市一名國小五年級男童,前往電腦教室排隊時,突遭同班男同學重踢下體,導致陰囊腫脹超過「逾2倍大」,後續甚至因疝氣需開刀治療。父母憤而告上法院,認為兒子未來生育恐受影響,怒向傷人男童及其父母求償45萬餘元。法官認定疝氣與踢傷無直接因果關係,判連帶賠償9萬6360元。

這起校園意外發生於民國113年4月間。當時班級正要前往電腦教室上課,男童B在排隊途中與其他同學追打,隨後突然抬腳踢踹一旁的男童A下體,導致A童生殖器與右下腹側劇烈疼痛,當天課後至診所檢查,發現下體水腫。隔天傷勢加劇,A童前往中山附醫就診,陰囊已嚴重腫脹超過2倍大。

A童父母主張,兒子歷經數月治療,右側水腫仍無改善,轉往台中榮民總醫院檢查,經診斷認定生殖器與偏右下腹側區域,遭外力致陰囊水腫,且組織體液持續滲入陰囊而繼續水腫,造成疝氣,並於114年1月接受腹腔鏡疝氣修補及積水手術。不過,稍有激烈運動仍會刺痛,甚至無法排除對未來生育能力的影響,因而向B童及其父母要求連帶賠償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共45萬5924元。

面對控訴,B童父母辯稱,當時孩子們只是在打鬧誤傷,事後也多次表達歉意,且發生地點在學校,無法即時監督。此外,B童父母更表示,案發後A童仍正常參加學校樂樂棒球、攀岩及游泳等活動,疝氣開刀是事發9個月後才進行,認為與踢下體事件無因果關係。

台中地院審理期間,函詢台中榮總與中山附醫,醫院回覆指出「右側間接型腹股溝疝氣」主要為先天腹膜鞘狀突未關閉所致,外傷雖可能加重腫脹,但非直接病因。法官據此認定,無法證明A童的疝氣手術與B童的踢踹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相關的手術費、術後用品費及看護費均不予採納。

法官強調,B童故意踢踹他人下體致傷,侵害對方身體及健康權,其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未善盡監督教養責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及A童所受身心痛苦,判決B童及其父母須連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9萬636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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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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