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走出新方向!考試院院會今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甲、乙、丙及丁4項等第,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而獎懲部分,其中「優秀」及「良好」均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且分別提高為給與1.3個月及1個月獎金;而「未達良好」者則建立自我改善的機制,並給與其半年的改善期,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此次修法主要係將廣義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2大範疇,其核心理念在於簡化工作考績等次;將標準更為具體化;以公務人員實際的工作表現為其評價的核心;讓考績得與機關的陞遷更為緊密扣合;即時辦理獎勵或懲處;強化保障公務人員之正當程序等權益。
考試院強調,過往考績的實務運作,因設有75%甲等比率上限的限制,且甲等給與獎金1個月,乙等給予獎金半個月,致生諸多的爭論。此次修法則將現行甲、乙、丙及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其他人員都為良好等次,以利主管進行考核及減少同仁對考績不公的抱怨。
其中「優秀」及「良好」均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且分別提高為給與1.3個月及1個月獎金。至於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則仍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的規定,以肯定工作表現辛勞且盡責稱職之人員。若最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除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年功)俸一級外,如最近5年有3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將優先列入本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以培育及遴選優秀人才。
另一方面,對於考列「未達良好」等次者,則建立自我改善的機制,並給予其半年的改善期,使當事人得調整並改善其工作模式及績效,如半年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即應予以免職,以期能達考績獎優汰劣的實際成效。
此外,有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之行為者,機關應即時辦理服務懲處,並依情節的輕重,將懲處事由予以層級化,使處分得以更符合比例原則。而對於免職及降敘一級以上重大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處分,也明定機關不得拒絕受考人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其陳述意見之請求。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