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男民國113年1月才假釋出監,未料9月就邊吸毒邊開車,行經正值放學時段的虎林國中前,失神撞死1名婦人,另造成4人身受肝臟撕裂傷、乙狀結腸撕裂傷、膀胱破裂、骨盆骨折、鼻骨骨折等傷害。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已審酌彭的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及違反義務之程度、不僅合乎罪責原則,亦兼顧刑罰之公正應報及一般或特別預防之目的,堪認原審經由國民參與審判後,已本於刑罰目的,在處斷刑範圍為適當之裁量,而無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
高院指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復未能舉出在原審辯論終結後,有何發生原審判決所未及審酌足以影響對被告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科刑之情狀,難認原審判決有何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所指量刑不當之情形可言,故認原判決所處之刑應予維持,仍判12年7月,彭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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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