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前佐理員駱思龍,遭控2022年至2025年1月間在板橋簡易庭茶水間、辦公室座位、廁所馬桶裝置密錄器,偷拍民眾與同事如廁。一審新北地院認定,共有15人受害,依無故攝錄性影像等33罪,判刑3年,另有7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院今改判,17罪各判7月徒刑,另16罪各判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駱思龍自2005年起任職新北地院,後擔任佐理員,已於2025年1月離職。他自2022年間利用下班後留在辦公室之際,將密錄器固定於茶水間、辦公桌低角度及廁所蹲式馬桶上方,偷拍被害人裙底及隱私部位,直到有同事如廁時發現異狀報警,案件才曝光。
案發後,駱男駱坦承犯行,後續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認為他長期在法院辦公場所偷拍,嚴重侵害他人隱私、重創司法形象,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刑事部分,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駱男身為公務員卻為滿足私慾偷拍,造成被害人身心傷害;考量他坦承犯行、無前科,且與其中一名被害人以15萬元達成調解,判決駱3年徒刑,另有7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檢方上訴主張駱利用公務員身分犯案,一審未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不同,且未與全部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欠佳。高院認為,駱男是利用下班時間犯案,與佐理員職務無關,且駱男偵查及審理時皆坦承犯行,審理時有表達欲與被害人和解意願,但部分被害人無和解意願、而未達成和解,難認定被告犯後態度欠佳。
高院考量,駱男積極和解,態度應值肯認,不過一審未及審酌有利被告的量刑因子,因此撤銷改判17罪各判7月徒刑,另16罪各判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