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員警前年清晨巡邏行經八德北路時,見一部自小客車違停路旁形跡可疑,警方見駕駛李俊賢昏睡遂敲打車窗示意盤查,李卻駕車以破百時速逃逸,還正面撞擊警車,造成車內3名警察受傷。最高法院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判刑1年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於2024年12月18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釣蝦場包廂內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後,清晨4時8分駕車違規停在路旁。經執行巡邏勤務的員警盤查,李男開車逃跑,以時速100公里多次闖紅燈,3員警接獲通報支援追捕李男。
潘姓員警駕駛警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作為路障欲攔截,李男正面衝撞警車,潘員因而髖臼骨折、額頭擦傷、左耳撕裂傷及腦震盪、張姓員警頭部擦傷、四肢多處鈍挫傷。
警方當場逮捕李男,查扣車內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殘留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滴管及透明塑膠罐1組等物。
李男因傷送醫治療,經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坦承反刑又累犯 毒駕撞警車仍判1年、6月可易科罰金
一、二審認定,李男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後仍駕車行駛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又因恐遭警裁罰,而於員警攔查時危險駕駛逃逸,並正面衝撞乘坐有3員警的警車,考量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累犯,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累犯判處1年徒刑,李男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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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TVBS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