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牙醫參加社區太鼓社團,認識太鼓女老師莊女,2人發展出婚外情,牙醫妻子在電腦發現2人性行為照片,怒告莊女侵害配偶權,不料此案還衍生另起民事訴訟,莊女在2024年控告陳男性侵,並未經她的同意拍攝性影像,嘉義地檢署偵結不起訴,莊女不服提起再議,經台南高分檢駁回確定,陳男反告莊女誣告,嘉義地院判刑5月,陳男並向莊女求償200萬元,嘉院日前審結,判莊女須賠償50萬元,全案可上訴。
陳男主張,因參加太鼓社團認識莊女,2人發展婚外情,交往期間莊女不斷跟他告白,還誘惑他、進而同意拍攝性影像,還在鏡頭前擺出微笑、挑逗、迎合的姿勢;交往期間,他曾贈與莊女與家人近300萬元的物品、服務、金錢等,還積極協調莊女與妻子間侵害配偶權訴訟達成和解,為了不讓莊女受和解金煩惱,還給莊女70萬元作為和解金,莊女不顧情誼,2024年元月竟捏造、虛構事實,報警告他性侵37次、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讓他蒙受司法機關嚴厲調查,受諸多異樣眼光及責備,可能遭受刑事追訴而內心惶恐,為此至身心治療科就醫服藥,牙醫診所生意大受影響云云。
莊女辯稱,2023年12月間,陳男對她的先生曾質問「可以說是性侵嗎?可以說是強迫的嗎?」等語,表達抱歉之意,而她也將對家庭的不貞之掙扎誤解為非自願,才對陳男提告,且雖然刑事判決結果對她不利,但不能認為是她利用訴訟程序侵害其權利,且陳男的妻子將私密影像傳給女性友人觀看,將此事公諸於世,讓她社會評價遭到貶損及精神壓力;身為醫師本就有對社會評價變動及法律風險較高注意的義務,無視她拒絕及已婚身分,執意發展不正當交往關係,過程中又拍攝影像,衍生後續民、刑事告訴,她顯與有過失,也應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
嘉院勘驗2人性影像時,發現莊女明顯會朝鏡頭看,甚至表達以腳架架設拍攝工具的意思,顯見有拍攝留念、助興習慣;陳男是否有違反她意願而強制性交,應自己知道,不會因陳男面對質問時回應的態度、是否致歉而有轉變,莊女辯詞顯然有違常情,並誣告陳男,足以損害陳男的社會評價,陳男求償有據,判決莊女應賠償50萬元。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