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蔡姓男子去年9月16日為替陳姓友人出氣,與孔姓男子談判時將其毆傷,蔡男又獲知孔男心有不甘正要找人尋仇,便相約蔡姓、陳姓、吳姓、黃姓友人隔天凌晨1點多到東石鄉檳榔攤前等候,分持手槍、衝鋒槍射擊13槍襲擊孔男乘坐車輛,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蔡男等5人犯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助勢罪,分別判處應執行8年6月至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嘉檢起訴,帶頭的蔡男非法持有衝鋒槍、不具殺傷力手槍與子彈等槍彈,去年9月16日晚間7點許,為了替陳男出氣、教訓仇家孔男,約了另名蔡男夥同陳、黃、黃、吳等男子先到東石海邊試槍射擊,約出孔男談判、毆打孔男(傷害未經告訴),談判完畢,蔡男一行人轉往東石某檳榔攤找友人喝酒。
去年9月17日凌晨1點多,蔡男等人收到消息,孔男心有不甘將上門尋仇,因吳男剛好要買檳榔,蔡男、陳男聯絡吳男、黃男、蔡男先到檳榔攤前,當孔男由張姓友人開車載到檳榔攤時,2名蔡男分持長、短槍向孔男座車射擊,陳、黃、吳3人在旁助勢,所幸其中一把手槍未能成功射發子彈;衝鋒槍雖射出子彈,但沒打到車反而打到附近小吃鐵捲門、玻璃門、檳榔攤窗戶、貨車玻璃等,之後因聽到警車鳴笛聲,吳男開車載另4人取槍後離開。
嘉院法官審酌主謀蔡男非法持有槍、彈,製造社會不安,因與他人有糾紛就開槍射擊,對他人為恐嚇等犯行,犯罪危害不輕。考量5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的犯後態度,認為蔡男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判刑8年6月,併科5萬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1日。
蔡姓共犯依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併科6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陳男、黃男、吳男都犯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助勢罪,分處6個月、5個月、3個月有期徒刑。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