瘖啞父性侵幼女逾10年肖想減刑 「嚴重違反人倫義理」重判25年

1名瘖啞男子被控自女兒3歲起即性侵女兒,犯行長達10年,致女兒罹患憂鬱症住院,她去年因向同病房病友泣訴此事,全案才曝光,她在法庭上哭訴無法原諒父親,希望父親去關;男子雖坦承性侵,但以其身障為由請求減刑;士林地院痛批男子嚴重違反人倫義理,不應減刑,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5罪重判25年徒刑。

判決指出,男子自民國102年起至109年10月間,於租屋處臥室、雜物間、廁所等地4度性侵幼女,另111年間持鑰匙進入女兒房內欲性侵女兒,因女兒強力反抗未得逞。事後女兒患憂鬱、焦慮症住院治療,因同病房病友詢問,鼓起勇氣吐露長期遭父親性侵一事,情緒崩潰哭泣不已,她在病友陪同下告知護理師,院方通報北市家防中心並報警處理。

庭訊時,被害人哭訴迄今無法原諒父親,希望父親入獄服刑;男子雖坦認侵犯女兒,卻表示他有帶小孩去旅行,為何小孩這樣對待自己,辯護律師則主張男子為瘖啞人,請求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男子雖身障,仍可經由手語與人溝通、正常工作,他身為人父,本應善盡教養、照顧責任,竟利用父親身分與同住之便,自女兒年僅3歲起即性侵,毫無減刑事由;審酌男子為逞一己性慾,罔顧倫常,犯下5次犯行,嚴重違反人倫義理,且犯後態度不佳,迄未與女兒和解獲取對方原諒,難以彌補女兒陰影及創傷,女兒尚因遭其侵犯而患憂鬱、焦慮症持續就醫,惡害影響至深且遠,犯罪危害甚鉅,應予嚴懲。

合議庭以男子涉犯《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4罪,各判處7年6月徒刑,另涉《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未遂罪則判處4年徒刑,5罪累計34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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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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