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某國小傳出暴力事件,學童乙指控學童甲碰他胸部,在教室揮拳猛擊頭頸,還掐其脖子,家長憤而提告要求乙方家長需連帶賠償2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判賠5萬元。
甲生說,111年起與乙生共同就讀於新竹市某國小,在學期間乙生屢次動手霸凌他及班上同學,屢有家長向老師、學校主任及校長等人反映,卻都無效。
去年4月18日下課時間,他與另名同學於走廊上嬉戲,不慎以手碰到乙生衣服,乙生心生不滿,隨即徒手揮擊他的頭、頸部,並掐住頸部,導致他臉部挫傷、頸部掐傷,且情緒久久無法平復,而有情緒障礙相關徵狀。
乙生於老師前來處理及詢問事情發生原因時,向老師表示「可以碰我的身體、但不可以碰到我的衣服」等語,乙生行為顯然已不法侵害其身體法益,且乙生對其傷害行為不只一次,致使他每次遭遇後均會持續發生情緒不穩情況,父母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陪伴就醫及輔導心理,且乙生霸凌後更胡亂栽贓、辯稱他性騷擾,他所受之痛苦實難言喻。為此甲生請求乙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乙生則說,當天甲生在教室外走廊摸他胸部數次,他為保護自己身體,出手反推時,不小心造成甲生受傷,並非故意傷害。
法官根據校方提供本件衝突事件紀錄,甲生說法為下課與同學靠在一起聊天,乙生經過就拍打他左肩,他感到不舒服亦拍打回去,乙生之後就直接用手抓住他脖子,他臉上及脖子皆有指甲印痕。
根據校方紀錄,乙生與在旁同學的說法為:甲生先碰到乙生胸部,乙生因為被碰到,有對甲生說:幹嘛碰我胸部?此時甲生否認。在旁同學有看到甲生碰乙生的胸部,乙生有試著大聲講讓導師聽到,但乙生覺得甲生要摸他,有直接說不要摸我,出手後又說「不要再碰我了!」之後甲生在教室摔椅子,對著乙生說你滿12歲,我要告你等語。
法官認為縱使甲生有觸碰乙生胸部,此亦僅係引發乙生毆打之動機,並非本件損害結果發生之共同原因,自無過失相抵原則適用,因此乙生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最後判乙生父母需連帶賠償甲生5萬元。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