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東區一處路口,2023年5月時有兩輛機車在此發生碰撞,波及到正在停等紅燈的騎士阿藍(化名),他自行將機車扶正後便離去,未料事後遭告肇事逃逸,不僅有了前科,還須繳6000元罰鍰,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仍遭法官駁回。對此,林智群律師表示,相關法條因部分違憲歷經修法,但仍未排除無肇因的車主,故只要被波及離開,仍會得到不合理的判決結果。
判決書寄載,阿藍當天騎車在中華東路三段及崇明路口停等紅燈,旁邊突發一起機車碰撞意外,兩名騎士均受傷,阿藍也受到波及半摔,他未在意扶正機車便徑直離開,遭警方舉發肇事逃逸,法院刑事部分判其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行政則被罰6000元罰鍰,吊銷駕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阿藍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書可以證明他並無肇事,但法官認為這不能作為他直接離去的正當理由,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林智群今(21)日在臉書表示,這結果看起來很不合理,就算沒有肇事責任仍須留在現場,否則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依刑法第185條之4先前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3年時立法院修正,提高刑度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智群坦言,刑度加到這麼高,但仍然沒有將「沒有肇事原因的車主」排除,導致在類似的案件中,法官只能用刑法第59條幫其減刑。後續許多法官為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宣告上述法條部分違憲,立法院遂修法,增加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修法後,沒有肇事原因的車主仍要留在現場,否則還是構成肇事逃逸罪,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林智群指出,回到這個案子,可以看出即便是修法後,判決結果仍會得出不合理的結果。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