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執法尊嚴 襲警不再罰錢了事
男子林柏舟率人闖進派出所尋仇,還環抱阻攔的警員,基隆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九月至兩年不等;警察等公務人員在執法時,常常會遇到突發性的危險,而妨害公務案件頻傳,導致執法人員死、傷風險大大提高,為了保護執法人員安全,立法院於二○二一年修正刑法第一三五、一三六條條文,增訂妨害公務罪加重構成要件,也提高攜帶凶器、交通工具致傷、致死的刑度,藉此恫嚇不法分子,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基隆男子林柏舟不滿友人被砍,竟號召兩名友人分攜辣椒水、高爾夫球桿及鐵棒前往派出所找施暴者尋仇,三人因為被視為攜帶凶器及其他危險物品而妨害公務遭到重判。
律師林富貴指出,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中的第一三五、一三六條條文修正後,將公然聚眾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直接點出只要是三人以上就算聚眾,並且由原先的共同正犯更改為聚合犯,分為首謀、助勢及下手施暴者,刑度各不相同。首謀及下手施暴者,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不再像先前一樣可以置身事外。
林富貴表示,修正案中也明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若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及其他危險物品而妨害公務者,將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通過後,只要是攻擊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員,就不再能罰錢了事,修法之後,可有效保障警察執法公信,捍衛執法尊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