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去年三月初審通過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法定歲入稅課收入全年實徵淨額達到當年度預算編列數一二〇%,或超徵三千億元時應普發現金,但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去年八月立法院會決議另定期處理後,擱置至今。不過,立法院國民黨團於廿四日院會又提出相關修法,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
對此,國民黨團人士表示,過去都是一次性的發放,目前在野黨推動的是把「還稅於民」制度化,讓未來只要稅收明顯超徵,就有一套明確、透明的機制,把多收的錢回饋給全民,這是建立可長可久的民生保障制度。
國民黨團人士指出,行政院的態度始終比較保守,甚至可以說是抗拒。因為一旦制度化,就代表財政的運用要受到規範,不能再由行政部門自由裁量。現在的情況是,錢什麼時候發、發多少,幾乎完全由行政院決定,這其實就是把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上。
國民黨團人士強調,他們不是為了短期討好,而是要建立一個公平原則:稅收來自人民,當政府多收了,就應該在合理門檻下回到人民手中,而不是變成政府可以任意運用、甚至擴張支出的工具。
國民黨團廿四日於院會提案指出,鑑於自二〇二一年起,全國賦稅收入實際金額皆超過該年度預算預估三千億元以上。為明確化政府超徵預算的運用,爰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超徵稅收的優先用途與分配順序,以制度解決亂象。國民黨團並提議抽出此案逕付二讀,由於朝野無異議,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
提案稱,「全年實徵淨額達到當年度預算編列數一一五%時,應優先弭平當年度歲入歲出之差短;如有賸餘,應辦理普發現金。」提案說明,稅收是人民交給政府處理公眾事務的資金。如果政府的預算執行完畢後還有顯著賸餘,這部分「多收的錢」在法理上應該回饋給國人。因此,稅收超徵達一定數額,應將一定的比例普發現金。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