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周姓男子2024年3月、4月間,兩度見停放機車鑰匙未拔,徒手將該機車騎走,被控竊盜,法院審理發現其前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認其犯行有亟需矯治之惡性,判處徒刑3月,被告經醫院出具精神鑑定上訴二審,認其已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之能力,並試圖將機車返還,逆轉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於2024年3月16日8時57分許,見停放機車鑰匙未拔,竟徒手以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將該機車離去,接著於同年4月15日8時27分許,又見停放機車鑰匙未拔,以相同的手法將機車騎走。
橋頭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其前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仍再犯,顯見其對侵害財產法益之犯行有亟需矯治之惡性,判他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周男經醫院出具精神鑑定上訴二審,被告因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取得意圖與使用意圖有時難以辨別,是應以行為人有無「排斥所有或持有」及「占為己有」之行為表徵,被告均分別將被害人2人之機車騎走後,又將機車停放於其當時住處附近,試圖將機車返還予被害人2人,獲橋頭地院二審法官採認,逆轉改判無罪。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