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國中生性交、口交還偷錄影 代課狼師判賠100萬再關6年3月

苗栗某國中周姓代課老師2025年和學校一名國二少女交往,兩人不但發生性關係、口交,周男還偷拍、引誘少女拍裸露胸部、下體等性影像,苗栗地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等5罪,判決應執行8年,上訴二審後,周男與少女以100萬元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6年3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2025年擔任苗栗某國中代課老師,卻與一名學校國二少女交往,從同年5月起,傳訊息「現在想要看嘛」、「想看你ㄋㄟㄋㄟ」,引誘少女在住處自行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等性影像傳給他,同年5月、6月兩度帶少女前往旅館發生性關係,7月5日更帶往某家旅館,要求少女幫他口交,並暗中拍下影片,直到同年7月在鎮立圖書館內,兩度撫摸少女的胸部,館方人員察覺有異報警,警方持搜索票前往家中查扣相關影片全案才爆發。

苗栗地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但還未與被害人成和解,所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等5罪,分別判處4年、3年4月等徒刑,合併應執行8年;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和周男都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少女和家人以100萬元達成和解,且已先匯15萬元,法官審酌周男身為國中老師,本應善盡監督、照護學生之責,竟未能恪守師生分際,犯下本案,且於偵查中否認,直到審理才承認,但因已以100萬元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其中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並變更法條改以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2年1月,合併應執行6年3月,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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