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對男女,發展出辦公室戀情,交往一年後,女方認為雙方個性不合,決定分手,但男方不爽,經常在辦公室大暴走,包括強抓女方手臂造成受傷,又用開水潑淋對方,女方嚥不下這口氣,決定對簿公堂。法院審理時,男方堅不認錯,還指對方瞎掰劇情,但女方拿出男方之前傳LINE「有種就去告啊」,女方不用公然侮辱罪,而是以觸犯傷害罪、跟蹤騷擾法,獲法官認同,判處男方7月徒刑。
該案被告吳男與告訴人A女在同一公司上班,男方2次告白都被女方拒絕,第3告白,女方被對方誠意打動表示「可以交往看看」,但女方說,兩人的關係最多僅止於,會牽手過馬路,沒有擁抱、接吻親密關係。男方想進一步發展「瞹眛」關係,被女方拒絕,男方面子掛不住,先使出談判手法。
判決書指出,2人約在會議室談判,吳男對A女大呼小叫,拽對方衣領,女方想離去,吳男使力抓住對方手臂,造成受傷,吳男還嗆「妳說受傷我用的,去舉證啊」女方到醫院驗傷。
隔2個月,雙方又為公司停車位爭搶發生爭執,這是路邊的公有停車位,經常是吳男在使用,有一天A女因找不到車位,又見車位空著,便停靠其間,後到吳男見停車位被「前女友」奪走,火冒三丈,又拉拽對方的手臂,大聲質問「妳有什權利停我的車位」,女方覺得非常委曲。
又有一次,雙方在茶水間發生衝突,女方在調飲料時,被告走進來,不到一分鐘,女方正欲離去時,男方竟從後對她潑水,背部溼透,她立即向同事及主管告知及投訴。到此女方忍無可忍,決定跟吳男對簿公堂,法官傳同事前來作證,皆稱「確有其事」,但吳男矢口否認,強調沒有任何強暴公然侮辱及跟蹤騷擾犯行,很多事都是A女自己瞎掰,而對於「茶水間事件」,他辯稱,雙方不慎發生碰撞,才杯水淋到A女。至於用line傳訊「妳說受傷我用的,去舉證啊」不是針對女方,而是告知可以向主管舉證,不是用在法庭。
法官表示,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妥善處理男女感情議題,竟在追求告訴人之過程中,為挽回感情,捏、掐對方上臂,又於公司門口拉拽告訴人,又潑灑告訴人之身體侮辱。被告挽回感情之行為,使告訴人受有身體上痛苦,並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又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且影響告訴人之工作生活,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誠心面對己過,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犯後態度不佳,還一直在詭辯,沒有任何悔意,因此判處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