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黃姓男子,開過公車、大貨車、計程車,被詐騙集團在網路吸收當面交取款車手,分3次跟被害人取款合計117萬元,被查獲起訴後辯稱他是應徵公司收款人員,惟南投地院法官認為,應徵工作沒見過公司的人,取款後指示丟車子輪胎旁,就是面交車手,不只判刑1年10個月,也全賠117萬元。
有10多年工作經驗的黃姓男子做的是運轉手,開過公車、大貨車和計程車,去年10月初從臉書接觸,再透過Line加入3個只知暱稱男子的群組,擔任取款工作。
黃男加入後,依上手指示分別在10月15日在竹山鎮某家餐廳與楊姓被害人面交取款10萬元;10月20日和11月3日晚間,則在1所國小旁各面交30萬元和77萬元。每次取款後再依指示,丟進某部車的後座,或是放在某部車的車輪旁。
楊姓被害人被騙走117萬元後,才知遇到投資詐騙報案,警方追查出黃男是面交車手,他雖承認有去面交取款,但辯稱是應徵收款工作,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黃男有10多年工作經驗,社會經驗豐富,都會有實際面試,且知道是什麼公司、主管是誰,不可能看臉書廣告聯絡,加Line直接上工,且收款後丟車輪旁等奇怪方式。因此刑事部分,被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10個月,被害人民事求償,也判全賠1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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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