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的國籍、戶籍爭議延燒,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接受本報「官我什麼事」節目專訪表示,李貞秀「女士」明顯違反兩岸條例,不具有登記參選的資格,陸委會將把事實證據送給中選會,希望中選會能夠依法行政。
邱垂正說,李貞秀是一九九九年在台灣定居,當時取得台灣的戶籍。二〇〇四年落實「單一戶籍制」,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原中國籍民眾必須在六個月內將放棄中國戶籍證明繳回,才不會喪失台灣人身分,但二〇〇四年時行政機關從未收到她所繳的除籍證明,也就是說「她沒有繳回」。
邱垂正說,事實上,李貞秀是二〇二五年三月才繳回放棄中國戶籍證明。依兩岸條例第廿一條規定,必須有台灣戶籍滿十年才可登記公職候選人或參選公職,李貞秀顯然不到一年。二〇〇四年到二〇二五年間,她都具有「雙重身分」。
「從兩岸條例規範,我們認為她不具有登記參選資格!」邱垂正說,陸委會向中選會表達,選舉登記查核時有制度缺漏,因為中選會可能查核在台灣設籍多久,並沒有註明繳回放棄中國戶籍證明的時間點,會將制度漏洞補起來。不過,就李貞秀「女士」這個個案,「明顯違反現行兩岸條例,不具備有登記參選的資格,這是相當明確」。「我們會把事實證據送給中選會,也希望中選會能夠依法行政!」
是否中國設籍 3類人須確認
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也說,最近因李貞秀事件,引發部分國人對自己是否曾在中國設籍產生疑慮,若有下列三情形,務必要向父母親確認是否有在中國設有戶籍。一是在中國大陸出生,二是兩岸婚姻出生的子女,三是小時候曾在中國居住過。這三種狀況都是第二代,有些人出生時就被父母親申請中國戶籍,甚至有身分證字號,即便後來被帶回台灣成長,即便不知道有中國身分,但這個身分是延續的。
<新聞來源:MOPS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