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瑪夏前區長吳牧群 判15年10月定讞

高雄市前那瑪夏區長吳牧群(布農族原住民名白樣.伊斯理鍛),任內利用監督管理區公所公共工程的機會,收取廠商賄款一七二五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十五年十月、褫奪公權六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無違誤,駁回吳上訴定讞。

無黨籍的吳牧群,於二○一八年當選第三屆那瑪夏區民選區長,同年十二月就職前,就在其競選總部辦公室以「不會終止工程契約」為條件,收受陳姓包商的六十萬元賄款,為了避人耳目,吳要求業者將賄款放在競選辦公室冰箱內,他隔一段時間後再回頭拿取,陳姓包商為求自保,暗中委請徵信社拍照蒐證行賄過程。

包商為求自保 找徵信社蒐證行賄過程
吳上任後,分別利用職權透過「內定得標廠商」、「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及「洩漏底價協助特定廠商得標」等對價,向廠商以借款的名義索討賄賂或收受回扣,金額大多依照工程決標金額的八%至十八%比例計算,累計索賄一七二五萬餘元。

吳否認犯行,託詞是「代民眾借款」或「原住民習俗」,橋頭地院一審認定他卸責強辯,絲毫未見反省之意,分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準收受賄賂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判刑十六年。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其中一件吳牧群以赴紐西蘭考察為由,向廠商要求贊助旅費六萬元,涉貪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其餘準收賄、收取回扣罪等均屬犯行明確,維持原判,合併應執行十五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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