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機制,避免保戶對宣告利率及保單價值計算方式產生錯誤認知,並建立保單重要資訊定期通知機制及強化業者內部控制,爰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應注意事項)第7點及第8點規定,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明定銷售文件管理及定期通知機制:(修正規定第7點)
(一) 保險商品銷售文件管理機制:明定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應增列警語,說明本商品並非銀行存款或其替代商品、宣告利率非固定或保證利率,且因收取附加費用,解約金有可能低於所繳保險費等重要事項;另規範建議書應揭露不同宣告利率情境下之保單利益示範內容,依商品類型列示不同宣告利率情境假設及各保單年度末相關保單利益資訊項目,並建立要保人簽署確認機制,以確保銷售人員確實告知保戶商品特性與風險。
(二) 保單重要資訊定期通知機制:明定保險公司應自保險單訂約之日起並滿週年後,以與保戶約定方式定期通知要保人保單基本資料、宣告利率及適用期間、增值回饋分享金處理方式及解約金等重要資訊,以提升保單重要資訊透明度及保障保戶權益,俾利保戶定期掌握保單資訊。
二、 為審慎並強化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內控稽核及法令遵循制度,暨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保險業應將「應注意事項」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8點)
金管會表示,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宣告利率非固定或保證利率,且商品保單價值計算方式與銀行定期存款性質迥異,保戶應於投保前審慎瞭解商品特性與風險,故藉由本次修法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資訊揭露機制、建立保單重要資訊定期通知機制及落實保險業者內部控制機制,以提升保單重要資訊透明度,俾利保戶定期掌握保單資訊,以減少金融消費爭議及保障保戶權益。
檢附「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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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