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賡續預告將第三階段12家融資租賃業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消費者權益獲得周全保障,消費爭議得以迅速、有效解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規劃分三階段將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租賃公會)會員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適用。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融資租賃業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於114年9月15日生效;第二階段則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業者13家,自115年3月15日生效。
       金管會將賡續推動第三階段納管,預告將下列12家租賃公會會員,如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自115年9月15日生效:
一、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二、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三、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四、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五、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六、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七、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八、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九、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十、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台灣芙蓉總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在完成三階段納管後,金管會第四階段將鼓勵其他有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之融資租賃業者主動加入租賃公會,接受本會納管。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業將納入金保法適用之融資租賃業者名單均刊登於本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官方網站,以利民眾及外界知悉,各地方政府消保單位亦鼓勵企業經營者優先與適用金保法之融資租賃業者往來,其中桃園市政府更於115年3月24日修正公布「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增訂第6條之2「企業經營者合作之貸款機構或受讓債權之第三人,應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者為優先」。未來金管會將於相關消保會議中說明納管情形,並持續督導評議中心加強宣導,俾使消費者瞭解其與經本會納管之融資租賃業者間往來,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救濟機制,能獲得更周全保障。
       金管會已於金保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訂有明確行為規範,包含: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確保受託者之廣告招攬符合規定、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之價值、不得有不當債務催收行為、不得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等。依評議中心統計,1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融資租賃業者申訴案件計有136件,其中125件紛爭已妥適解決;另受理評議案件8件,其中6件為納管前舊案或已達成和解之案件,其餘2件業者刻積極處理中。經檢視評議中心統計資料,現行融資租賃業消費爭議類型,多以「消費者解約爭議」及「商品瑕疵衍生之消費爭議」為主,已無過去融資租賃業因利率不透明、超額融資所引發之爭議類型。
       金管會表示,已與上開業者就納管事宜充分溝通,此次公告草案將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法律事務處  
聯絡電話:(02)8968-087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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