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5年4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149)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0股及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6,500張,每張面額10萬元,總額650,000,000元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15年4月23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及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76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5年4月24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57
肆、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50381424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許專門委員 聯絡電話:(02)2774-7161
伍、訂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申報書格式。(金管證交字第11503814241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許專門委員 聯絡電話:(02)2774-7161
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4月2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4年10月13日至同年11月4日對康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作業委外專責單位應行執行事項未納入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未辦理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等評估與管控、未於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發布施行起一年內補辦委外事項之重大性等、未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報委外項目及簽訂作業委外契約未完整載明委外事項範圍等情事,顯示康和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康和證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