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相關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依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財務業務指標條件(如附表)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5月及11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經核算115年度應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前3年(112年至114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為10.53%。另依115年2月修正公布之本辦法第3條規定,金融機構僅未達上開稅前淨值報酬率而其他財務業務條件均符合規定者,每年仍得申請增設1家分支機構,爰金融機構倘符合前述財務業務指標條件,均可於5月及11月檢附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為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公益活動及協助推動各項政策,金管會持續將以下9項列為115年度金融機構申設分支機構之有利項目,包括:公益慈善、金融教育、金融犯罪防制、中小企業放款成長率、中小企業主為女性之放款核貸績效結果、依法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情形、無障礙金融服務之推動情形(包括是否完成無障礙網路銀行及網路ATM、是否設置無障礙ATM)、收受儲蓄互助社存款及金融機構是否與社會創新組織合作等。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金融機構規劃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或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設置分支機構者,得隨時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且不受財務業務條件之限制。有關待增加地區名單,金管會銀行局已定期於官網上公布,金融機構可至該局官網查詢。

附表: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指標條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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