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感嘆︰ 台灣詐欺猖獗 輕判是原因之一
方姓油漆工於二○二三年剛年滿十八歲,即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流竄五個縣市取款,犯罪恐逾廿次,他第十六次犯罪時,於新北市向張姓受害人拿三○○萬元現金被捕,但卻沒有被羈押,獲釋不到一週又重操舊業,直到向林姓女被害人拿二三○萬元時再度被捕,這次他終於被羈押,當車手騙徒得以中止,不過,各法院量刑卻輕重不一,部分判刑有太輕之虞,例如他向賴姓婦人拿走二五○萬元,偵查時否認犯行,台北地院不予減刑,卻也僅判處最輕的一年徒刑。
台北地院僅判刑一年 最輕
立法院去年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修正「洗錢防制法」,提高這兩種犯罪的刑責,車手觸犯的加重詐欺罪,刑法規定的本刑是一年至七年。
方男於二○二三年六至七月加入假投資詐騙集團當車手,犯案逾廿件,但法院判刑卻有很大差異,方男首次犯案是六月七日,在台中市向被害人拿二六○萬元,他坦承犯行且宣稱沒有拿到酬勞,台中地方法院減刑,判處徒刑一年六月。
怪異的是,方男在七月四日向賴姓婦人拿走二五○萬元,偵查時否認犯行,台北地院不減刑,卻僅輕判一年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量刑不但比六月七日的二六○萬元低,甚至還低於法務部量刑專區統計的首犯、金額五十萬元以下的一年二月平均刑期。
方男七月五日第一次被抓後,又於同月十七日在苗栗縣,向黃姓被害人取走五十九萬元,他坦承犯行,且宣稱沒獲得報酬,苗栗地院減刑,但仍判處一年十月,併科罰金六萬元。
苗栗檢方上訴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坦承犯行且「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減刑,如果車手只要自白犯罪,再宣稱沒拿到報酬,不用繳半毛錢就能減刑,對被害人不公平,因此,方男要繳交五十九萬元「犯罪所得」,才能獲得減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同檢方主張,加重量刑一月,改判一年十一月。
台中市一位警官就感嘆說,台灣詐欺猖獗,輕判是原因之一,另外,車手被抓幾乎都會辯稱「我是第一次拿錢,我不知道犯法」,部分法官或檢察官竟會相信騙徒之言,不羈押而輕縱,台灣恐難以洗刷詐騙之島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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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