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NONO(陳宣裕)遭控性侵、猥褻6名女子,被起訴7罪,一審認定他2011年在深夜將車停在河濱公園,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6月,其餘5女指控6罪均為單一指述,無其他補強證據,犯罪嫌疑不足,判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定4月23日早上9點30分宣判。另外,高院認為仍有潛在逃亡風險,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判決指出,NONO因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前經原審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案件審理期間,法院認定他涉及《刑法》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判決出爐後,NONO與檢察官均不服判決結果,分別提起上訴,案件於114年6月25日移送高等法院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案件仍於審理中時,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可能逃亡或影響審判程序,法院得裁定限制出境或出海,每次期限不得超過8個月。此類強制處分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離境滯留海外不歸,確保未來審理與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
法院指出,原本對NONO的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已延長至114年7月24日,之後又自114年7月25日起再次延長8個月。由於目前限制期限即將屆滿,法院依法重新審酌是否仍有延長必要。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給予NONO與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辯護人主張,本案事實審理已完成,被告本身為公眾人物,日常行蹤常受媒體關注,不具逃亡能力或動機。此外,被告的配偶與子女均在台灣生活,沒有理由拋家棄子潛逃海外;再加上原審判決刑度僅2年6月,並非重大重刑,逃亡可能性極低,因此認為沒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人在面臨刑事追訴與可能刑責時,基於趨吉避凶的人性,仍可能產生逃亡境外、規避刑責的動機。尤其本案被告已遭原審判決有罪並判處刑期,在案件尚未確定前,仍不能排除其逃避審判或刑罰執行的可能。
法院指出,從目前卷內證據及案件進度來看,NONO涉犯的罪名及刑度已具一定程度的犯罪嫌疑,加上案件仍在上訴審程序中,若解除出境限制,可能影響後續審理與未來判決執行。法院也強調,限制出境、出海雖然涉及人民憲法所保障的居住與遷徙自由,但若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且在必要與合理範圍內,仍屬合法的強制處分。
綜合考量案件性質、審理進度以及逃亡可能性,法院裁定,自115年3月25日起,延長NONO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此舉主要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在案件審理期間能隨時到庭應訊,避免未來審判或刑罰執行出現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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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