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吳姓男子,先前因不滿前女友與住屏東的黃男過從甚密,竟夥同友人圍毆對方,事後遭法院判刑並須繳納39萬元罰金。不料吳男不僅未反省,反而將責任歸咎於黃男,前往黃男與家人在屏東南州鄉的市場魚攤討錢,揚言「每天來鬧」,屏東地檢署近日偵結,依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吳男。
起訴指出,38歲吳男因感情糾紛,4年前夥同友人毆打黃男,造成對方頭皮撕裂傷、臉部及胸部擦挫傷等傷勢。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依聚眾施暴等罪判刑,其中吳男須向公庫繳納3萬元,其餘共犯如易科罰金,總額約39萬元。
但吳男竟認為,之所以被判刑繳罰金,是因黃男提告所致,遂於民國113年8月初,與友人前往屏東南州鄉市場內黃男與母親經營的魚攤,當場要求黃男支付39萬元。遭拒後,同行友人當場以鞋砸向黃男右眼,造成挫傷及結膜下出血。
不僅如此,吳男等人還當場出言恐嚇,揚言若不給錢,「每天到市場來鬧」,甚至威脅將黃男被打傷的照片貼滿街,讓他無法做生意,致黃男心生畏懼,但仍拒絕付款。
事隔6天,吳男等人再度前往魚攤討錢,當時黃男不在,未能得手;過程中,黃男家人反嗆「你打人還要人家賠錢」,雙方衝突再起,黃男事後報警處理,全案依法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檢方近日偵結,認吳男與共犯兩度前往魚攤索討金錢,並以持續騷擾及散布不利照片等威脅,已構成恐嚇取財行為,雖未取得財物,仍屬未遂犯,依法提起公訴。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