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歲日籍婦人和兒子來台旅遊,她在高雄人行道遭張姓老翁駕駛小貨車撞死,高雄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1年8月徒刑,他不服上訴,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2025年3月15日下午,被告張男(73歲、交保)駕駛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由南往北行駛,在中華四路、新田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後,於綠燈狀態跟隨前車,往北行駛至中華三路。
此時,張翁卻一時恍神疏於注意,並在8秒內加速至時速58公里,穿越該圓環中心交岔口後,涉嫌撞及日籍婦人,其子則緊急閃避未受傷,後經送往大同醫院搶救,延至4月1日,傷重死亡。案經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張翁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
高雄地院開庭調查,審酌張翁認罪,但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張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判決駁回,尚未定讞。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