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爆糾紛!她打鳳凰電波500發「遭灼傷」 醫師獲不起訴

顏姓女子去年於台北市大安區一間醫美診所接受腹部電波療程後,因疑似遭灼傷,對負責施作的范姓醫師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且顏女已撤回告訴,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去年6月間,顏女前往該醫美診所,由范姓醫師為其施作「腹部鳳凰電波500發」療程。療程結束當晚,顏女返家後發現腹部出現水泡、紅腫等疑似灼傷情形,認為醫師於操作儀器過程中,未妥善注意能量輸出及皮膚反應,導致局部溫度過高,因而憤而提告。

檢方調查期間,雙方就醫療爭議進行協商,最終達成和解。顏女並向檢方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表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不起訴書指出,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第287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告訴人合法撤回告訴,司法機關即不得續行追訴;考量本案告訴已撤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告訴經撤回者」之規定,遂予以不起訴處分,全案偵結。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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