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導演游智煒被控於前年8月間,帶一名在夜店認識的女子回家,趁女方酒醉斷片而性侵。事後游男雖辯稱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但檢察官仍依乘機性交罪起訴游男。去年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游男無罪,被害女子難以接受,具狀請求檢察官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5)日駁回上訴,游男仍獲判無罪。
游智煒是台灣自由導演、編劇、攝影,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導演組碩士畢業。除導演身份外,也常在廣告、MV、電影等製作擔任攝影師的工作。
被害人控稱,游智煒民國113年8月在夜店認識她,之後她想去友人在場的KTV續攤,並由男性友人陪同前往KTV,而游男也跟隨過去。她喝醉後,被游男搭計程車帶回游男住處。隔日游男送她去搭乘捷運返家,她清醒後懷疑自己被游男性侵,查看自己訊息,發現自己根本斷片,認為游男在違反其意願之下,與她發生性行為,提告游男性侵。
據了解,游男原本在警詢時否認發生性行為,但在檢察官偵訊時改口辯稱兩人是合意發生性關係。
檢察官勘驗監視器,發現被害人在游男住處前有蹲下來嘔吐,且事後傳訊息給很多朋友表達自己斷片,案發時完全沒有記憶,認定游男是在違反女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依乘機性交罪起訴他。
台北地院審理後,去年4月底以罪證不足,判游男無罪。但被害人不服,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經審酌被害人上訴理由,以及游男無罪理由,認為一審無罪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今駁回上訴,游男仍判無罪。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