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自稱遭到蘇姓前女友的友人騷擾並完成報案手續,蘇女請吳男出示報案證明,吳男為取信蘇女,竟偽造警方的公文書,但警方並未接獲吳男相關報案記錄,吳男謊言被拆穿後還不認錯,犯後態度不佳,屏東地院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吳男1年10個月徒刑,可上訴。
吳男與蘇女分手後自稱遭到蘇女的友人騷擾,並稱已向台中警方完成報案手續,警方允諾將進行調查;蘇女半信半疑,詢問吳男是否有警方的報案單可證明,吳男為取信蘇女,竟擅自偽造台中警方的報案公文書,並向蘇女展示,但經詢問該公文書中所示的受理派出所後,警方並未接獲吳男所稱的遭人騷擾等相關報案記錄,吳男謊言被拆穿,因涉及偽造公文書,被警方送辦。
屏東地院認為,吳男只為取信蘇女,利用電腦繕打編輯偽造的報案公文書,損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發文書的正確性,犯後始終諉詞卸責,拒不認罪,犯後態度不佳,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1年10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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