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某國小江姓男導師,被控於2015年至2016年間以留下打掃為藉口,先後性侵害2名女學童,其中1女童事後有自殘、哭泣等創傷後症候群症狀,直到讀國中時才向母親述說,全案於案發4、5年後才曝光,江男全盤否認,宣稱是因管教太嚴格而被誣陷,二審依2件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刑4年,江師與檢方都上訴,最高法院判決其中1件定讞,發監執行,另一件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將第2件維持4年刑,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江男於2015至2月至6月間某日傍晚下課後,以打掃教室之名,把一名小四女學童留在教室打掃,在教室前方的圖書區角落,命她面對站立以手侵犯。之後江男又對另一小四女學以相同手法伸狼爪,同樣以打掃教室為由單獨於班級教室內性交得逞。
其中一受害女童案發時懵懂不敢說,時隔4年多讀國中時,輔導老師發現她有自殘、持續哭泣長達1小時的現象,情況不單純,2020年6月她才告訴母親兒時被男導師性侵。
江男到案承認確實以打掃教室為由,將兩女學童留在教室,但否認性侵,宣稱因自己管教嚴厲,才讓兩女心生不滿而指控他報復,且當初學校也有調查,結論是沒有性侵。
江男所指的學校調查,是兩女童被侵犯,曾經於教室中談論此事,被另一同學聽到而通報校方,但兩女童都已經收到江師的警告,才向校方宣稱是開玩笑的,息事寧人。
一審南投地院認為,兩女童的描述並無矛盾,且事隔多年,證述情節仍甚為詳盡且吻合,認定江觸犯「利用權勢性交罪」,以及「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從一重以後者論罪,且考量犯後拖延訴訟、態度惡劣,2罪各判4年刑,合併應執行6年。
江與檢方都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1件、撤銷發回1件,江發監執行;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認定江男犯行明確,維持4年刑期;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定讞。2件共8年刑,會由檢方向二審聲請定一應執行刑。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