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陳進財因不滿78歲顏姓二房東頻繁催討債務,民國113年持菜刀、剪刀朝對方瘋狂砍殺297刀致死,二審審理期間死者子女在法庭上悲痛請法官判無期徒刑,但當時陳男當時態度冷漠,低頭搓揉自己的腳,最高法院考量他犯後自行撥打電話自首,符合減刑要件,駁回陳的上訴,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定讞。
本案被害人為視障者,其經社會局媒介將本案公寓分租予被告,陳男因染有賭博習慣,而屢向被害人借錢,被告僅因不滿被害人抱怨被告領取社會救助金後,竟先前往賭博而非償債,即心生憤恨而持剪刀、菜刀朝毫無防備能力之被害人頭部與其他身體部位猛力揮刺與揮砍、次數達200餘次致死。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刑19年後,檢察官、陳進財分別就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二審高院認為,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援引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規定予以減刑為不當,但陳案發後雖逃往新竹,然在打電話自首後即待在原地等待警方到場,難認其內心全無悔改認過之心,且被告自行撥打電話自首,確有加快本案後續案件偵辦之進度、節省司法資源,一審審綜合審酌卷內事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予以減輕其刑,經核尚無不合。
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之量刑係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決定,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對於國民法官法庭之量刑,應予高度尊重,一審考量之量刑事實暨基於該等事實所為之評價,俱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而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核屬妥適,陳上訴主張量刑過重也無理由,仍判19年,陳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