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知名的士林夜市,竟上演活春宮!今年1月間,一對夫妻在人來人往的美食街電扶梯旁,公然脫衣,並做出不雅猥褻動作,路過民眾目擊當場嚇壞報警,夫妻倆也被起訴。全案經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審理後,認定兩人身為成年人卻無視公眾觀感,嚴重敗壞社會善良風俗,依公然猥褻罪各判處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
用餐尖峰當眾上演活春宮 路人震驚拍照檢舉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對夫妻於今年1月13日晚間8時26分許,來到人潮眾多的士林夜市基河路的美食街外。當時正值週末晚間的用餐與逛街尖峰時段,許多不特定民眾可自由進出。
然而丈夫A男卻將下半身褲子褪去部分,並直接裸露器官;妻子B女上半身則只有穿內衣,同時也脫去下半身褲子,2人當場做出猥褻動作。許多路過的民眾目擊,感到震驚不已,隨即拍下現場照片並向警方報案。
法官斥:敗壞善良風俗、誠屬不該
轄區警方獲報後,循線查出了這對脫序夫妻的身分,2人在接受警方偵訊時,也對相關情節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兩人共同基於意圖供人觀覽的犯意,在公眾得出入場所為猥褻行為,涉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罪,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士林簡易庭審理後認為,夫妻倆均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本應具備最基本的社會認知與自我約束能力,卻未顧及現場多數人的觀感,率然在遊客眾多的公開場所做出公然猥褻的行為。此舉不僅敗壞了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也讓目擊的民眾產生了心理上的驚嚇或不適感受,其所為誠屬不該。
法官在審酌兩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以及智識程度、身心狀況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最終依共同犯公然猥褻罪,判處兩人各拘役25日;若易科罰金,則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新聞來源:TVBS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