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與人妻A女交往,未經同意拍攝A女裸露影像,還竊錄性行為的聲音,A女要求刪除他卻未刪,後來2人分手,吳男將照片、錄音檔傳給A女丈夫,還傳訊「可以正面但更喜歡後面」、「特別喜歡吃射出來的蛋白質」等文字,騷擾A女丈夫;A女得知此事報警,檢方調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罪,各判有期徒刑4月及6月,應執行8月,得易科罰金。
吳男與已婚的A女曾經交往,2人於2024年3月某日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吳男未經A女同意,持手機拍攝A女裸胸及身體隱私部位,並竊錄2人性行為的聲音,A女發現後要求吳男刪除檔案,但他並未刪除。
同年5月A女與吳男分手,吳男另創IG帳號,多次將照片、錄音檔傳給A女丈夫,留言「你的妻子背叛婚姻」等文字,騷擾A女丈夫,導致他不堪其擾,影響日常生活,也侵犯A女隱私,A女得知此事後報警。
檢警調查,吳男確實有拍攝照片、竊錄性行為聲音,而他傳給A女丈夫的文字如「你身邊的人交流不做安全措施」、「可以正面但更喜歡後面」、「特別喜歡吃射出來的蛋白質」、「基因也不一定是你的說不定養別人的」、「身邊的人胸有多敏感下面有多少水都知道」等,反覆騷擾A女丈夫。
法官認為,吳男辜負A女信任,攝錄性影像,被發現要求刪除,仍未刪除,A女表示要分手,吳男卻將相關影像傳給A女丈夫,造成A女及其丈夫精神上痛苦,考量吳男坦承犯行,相關影像並未外流,依犯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月,犯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攝錄性影像罪,處6月,應執行8月。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