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2024年間不讓陳姓女友的兒子睡覺,命令他罰跪、罰站、捏他的臉,並徒手或持衣架毆打,把男童打到全身是傷,陳女則因未帶男童逃離現場或報警求救被起訴,事後辯稱:「我自己小時候也是這樣被教育」;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江男8個月徒刑,陳女因幫助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5月。
本案發生於2024年11月8日,檢警調查,江、陳帶著男童投宿旅社,但江男卻從中午12點開始體罰男童,除不讓男童睡覺而令其罰跪、罰站,並捏他的臉或徒手、持衣架毆打,致男童受有右耳、右手第二指、左肩、右眼眶瘀傷、左眼眶、鼻部、雙臉頰、背部、左膝、雙頸部、雙側腰擦傷、右小腿挫傷等傷害。期間,陳女雖曾出言制止但無效,卻消極未採取其他有效防護作為,任由江持續毆打男童。
審理時,江男認罪,陳女否認犯行並辯稱:「小孩做危險的事,由江男教育,江出手比較重的話,我會制止他,整個過程我都在,我阻止的時候,江都有停手,我自己小時候也是這樣被教育」。
法官審理認為,陳女是男童生母,依法對男童負有保護及防止其生命、身體遭受侵害的義務,但她於制止無效、江繼續施暴時,客觀上本可採取帶男童逃離現場或報警求救等足以有效防止結果發生的救援措施,卻捨此不為,反辯稱年幼時也是這樣被教育,可見她具有幫助犯意,而她消極未採取其他有效的防護作為,任由江男傷害被害者,應認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此外,2人另被控涉妨害幼童發育罪嫌,法官則認為,2人所為固使被害人因此受傷及自由受限,但審酌其等施暴動機、期間長短、手段及被害人所受傷勢程度,屬短期、偶發的情緒失控及管教失當,與長期剝奪基本生存需求、惡意棄養或有計畫性的殘酷折磨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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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