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配偶簡姓女子嫁來台灣後育有2女,2024年與婆家起爭執後,竟溺殺9歲、10歲2名女兒,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去年判處簡女16年6月徒刑。檢察官認為刑度太輕,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16年6月判決。
簡女出生於中國農村,曾從事電子工廠、文書行政、酒水及自創護膚品牌,最高峰每月淨賺20萬到30萬人民幣,2014年與丈夫白男結婚,婚姻中秉持「嫁雞隨雞」的觀念,婚後主要負責照顧家庭與孩子,卻在中國遭合夥人打瞎左眼,官司不如意加上事業停擺,簡女攜2名幼女遷回台灣,直至2024年發生本案。
白男無法協調簡女與婆婆因小事爭吵的種種衝突,簡女希望全家搬出去住卻被丈夫拒絕,簡女在2024年7月2日上午與婆婆爭吵後,負氣帶2名10歲與8歲幼女到碧潭,竟將2名幼女藉口拍照騙進深水區、故意鬆手,看著幼女被水沖走滅頂溺死。
簡女一度跳下碧潭又上岸,遊蕩到晚上才去派出所自首,警消當晚9點多尋獲2幼女遺體,簡女到案被羈押,續押至今年3月21日期滿。北院審酌簡女自首、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等,在法庭上數度落淚向女兒道歉,另也具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去年判決16年6月徒刑。
高院開庭審理時,簡女痛哭表示,和公婆爭執都是生活小事,如洗衣服及小孩寫作業不能開空調、電風扇也限制只能吹弱風,洗手肥皂不能弄濕,案發前曾問丈夫是否能搬離婆家、到外面居住,卻被丈夫拒絕;她強調:「我很努力按照公婆說的去做。」
檢察官於法庭表示,簡女身為母親,當時2名幼女在呼救時,卻選擇視而不見,縱然與公婆有衝突、有壓力也不能犯罪,更何況是對最脆弱的小孩犯罪,並質疑簡女的自首非真正有悔意,自首出於情勢所迫,而非真誠悔悟,與自首立法不符。
高院今宣判駁回上訴,維持16年6月判決。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