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免罰?法院罕見判「不受理」 竟是檢察官這步驟出大包

高雄服役於海軍左營單位的吳姓軍人,因酒駕原獲緩起訴處分,後因未按期繳納5萬元處分金,遭檢方撤銷緩起訴並起訴。不料,因檢方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錯地方出包,遭橋頭地方法院認定「送達程序不合法」,裁定本件公訴不受理。

判決指出,海軍現役軍人吳俊維於去年7月21日晚間,在高雄居所飲酒後騎車上路,因未懸掛車牌遭警攔查,測出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42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橋頭地檢署考量其坦承犯行,給予緩起訴1年處分,條件是必須在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然而,吳男事後未在期限內履行條件繳清款項,今年3月緩起訴被撤銷,並於今年6月12日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件移送法院後卻出現逆轉,承審法官發現,吳男自去年8月20日起入伍服役,現為海軍左營單位軍人,役期直至2029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現役軍人訴訟文書送達,應囑託其服役之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始為合法。

不過,檢方卻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分別寄存送達至吳男位於六龜分局桃源分駐所的戶籍地,以及岡山分局赤崁分駐所的居住地。法院認定,此送達程序顯非適法,導致吳男無從得知處分內容、無法行使再議權;在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的情況下,檢方程序即有瑕疵,法院依法裁定本件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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