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歲女童小晴,自從父母離婚之後,長年由母親阿婷獨力扶養,父親阿宏(均化名)不僅鮮少探視,也沒有依照約定支付扶養費用,雙方更是已經多年沒有聯繫。因此,阿婷向法院聲請,希望女兒小晴改從自己的姓氏,讓孩子與實際照顧家庭一致。
判決指出,阿婷與阿宏於2021年協議離婚,並約定由阿婷單獨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阿婷主張,離婚後阿宏幾乎沒有探視女兒,僅在孩子年幼時見過一次,之後便未再參與孩子成長,也未依約支付扶養費。
阿婷指出,即使雙方曾透過法院調解降低扶養費金額,阿宏之後仍持續積欠,甚至另行聲請酌減扶養費遭法院駁回後,依然沒有履行義務,對於她傳送的LINE訊息也多半已讀不回。
法院調查,小晴一直由阿婷照顧,並與外祖父母等母系親屬共同生活,形成穩定家庭支持系統,而父親及父系家族幾乎沒有任何互動。受法院委託進行訪視的社福機構指出,小晴對父親沒有印象,也曾因姓氏與母親不同,被外界詢問原因,小晴更主動表達希望與媽媽同姓。評估認為,改從母姓有助於孩子建立家庭歸屬感,也符合最佳利益。
此外,法院家事調查官進一步訪談雙方及相關家屬後也認定,阿宏自小晴出生數月後便未再探視,未參與任何生活照顧,也沒有建立情感依附關係;相對地,小晴長期與阿婷及母系親屬共同生活,生活照顧、情感支持及社會網絡皆圍繞母系家庭,現行父姓已與實際家庭生活明顯脫節。
法官並親自與已具基本表達能力的小晴會談,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及保護其隱私,並未公開談話內容,但已將孩子意願納入整體判斷。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離婚且其中一方明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法院得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裁定變更子女姓氏。另依《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所有涉及兒童事項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最高原則,並尊重兒童的身分認同與人格發展。
法官認為,阿宏在離婚後長期未扶養、未探視,也未積極建立親子關係,已明顯未盡保護及教養責任;反觀小晴自幼即由母親獨自扶養,與母系家族建立深厚情感連結,如仍維持父姓,反而容易造成身分認同混淆,不利人格發展。
因此,法院裁定,准許小晴改從母姓。法院也強調,姓氏除具有家族象徵意義,更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在現代家庭型態日益多元下,應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考量。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