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父生活陷困討扶養費 兒悲吐:高中就半工半讀養活自己

一名因中風導致重度身心障礙的父親,因晚年生活陷入困境,向成年兒子聲請每月22661元扶養費。不過,兒子反控父親自幼未盡扶養責任,不僅長年酗酒、施以家暴,還在他未成年時要求半工半讀、自行負擔生活及學費,甚至掌控其薪資。因此,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根據判決,男子阿雄表示,他在2014年因急性腦梗塞中風,造成重度身心障礙,已喪失工作能力,近年僅靠身障補助及勞退金維生,每月收入不足支付生活所需,甚至一度因生活困頓飲用工業酒精企圖輕生,長期仰賴前妻及前岳家接濟,因此,依法向兒子阿翰(均化名)請求扶養費。

阿雄強調,阿翰自幼由他扶養長大,雖然工作需長期在外地擔任鐵工,但始終負擔家庭生活與教育費用,並否認曾酗酒施暴或要求阿翰負擔家計。他認為,自己如今失去工作能力,兒子依法應負扶養責任。

然而,阿翰提出完全不同的成長經歷。他表示,雖與父親同住,但從小主要由祖母一手照顧,母親則負責家庭經濟來源,父親長期收入不穩、嗜酒成性,甚至酒後多次施暴。祖母過世後,父親依然未改善,他從高中開始便只能白天打工、晚上念夜校,自行負擔生活費與學費。

阿翰更指控,父親不僅要求未成年的他交出每月約1.5萬元薪資,由父親代為管理,最後帳戶存款幾乎遭花光;之後父親又搬往南部生活,把尚未成年的他獨自留在北部,他因生活壓力一度萌生輕生念頭,後來靠生母陪伴及精神科治療才逐漸走出陰霾。

阿翰的高中同學證稱,阿翰高中三年都是白天工作、晚上上課,日常餐費、生活費幾乎靠自己賺取,家裡甚至曾沒有瓦斯、沒有熱水可用,從未看過父親接送上下學,也沒有在家吃飯,經常自行騎腳踏車上下課。

法官指出,依當時制度,高中仍屬需要父母持續提供教育及生活資源的重要階段,但父親卻讓尚未成年的兒子自行半工半讀維持生計,導致只能就讀夜間部,高中畢業後更因經濟因素放棄升學,提前投入職場謀生。此種情況已非一般家庭鼓勵子女打工,而是父親未盡扶養責任所造成。

法院認為,阿雄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曾實際負擔,阿翰高中期間生活費、學費及照顧責任,反而阿翰提出的證人證詞與整體事證相互吻合,可認定阿雄對當時未成年的阿翰長期未善盡扶養義務,且情節已達重大程度。

法官指出,《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若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中,阿翰過去對阿翰長年扶養缺席,甚至讓未成年的阿翰承擔家庭經濟重擔,成年後雙方幾無往來,若仍要求負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免除阿翰的扶養義務。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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