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有一戶一樓住家,因廚房常漏水,林姓屋主決定加蓋2樓鐵皮屋,如此一來1、2樓就與隔壁住家有10公分的,隔壁認為,「狹縫」會產生漏水、積水,且會產生大火,上法院要求林家拆除牆壁,否則賠償300萬元作房屋價值損失,但法官表示,經鑑界,林家搭建的範圍都在自己的土地內,鄰居對於災害都是臆測,判決鄰居敗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林女因廚房經常下雨漏水,決定加蓋2樓,外牆釘鐵板、緊貼牆壁築牆蓋屋頂、僅留10公分空隙未做排水處理,引發原告抗議,認為雙方的狹縫,導致火災風險及排水問題,侵害其房屋所有權及交易價值。要求被告賠償300萬元、拆除紅色木板、改善排水設施、於縫隙留出水孔。
但被告在庭上陳述,雙方緊鄰10公分,基於睦鄰之好意,她們選擇較耗費成本之施工方式,即將兩造相鄰間隔有縫隙之牆壁一併請人施作防水之水切工程,即施加導水板,豈料原告看到防水鐵皮反應激烈,改口說不要,他們便將防水鐵皮卸除。
法官表示,所有施工均在被告土地界址內,未侵入原告房屋。被告翻新老屋時,所有工程已確保在自己土地範圍,無任何侵害,且原告未舉證實際損害發生。原告對於漏水、積水、火災都僅屬未來風險,並非現實侵害,加上未能舉證房屋價值受損或有近期出售計畫,無法證明損害發生及因果關係。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