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王姓射箭社團教練今年3月至5月間,趁社團活動時對女學童A女、B女摸胸,其中B女被猥褻多達15次;案經被害人向師長告知,家長提告,檢方調查後提起公訴,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共17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1年10月,已與被害人家長達成和解,完成賠償,諭知緩刑4年。
檢警調查,46歲王男為嘉義縣某國小射箭社團教練,明知2名女學童未滿14歲,卻在今年3月15日至5月20日期間,利用B女每週三下午、每週四、六、日參與射箭隊社團練習時,在射箭教室內利用B女在該處黏箭羽的機會,坐在B女身旁,以手伸入B女衣服內,撫摸B女胸部,猥褻多達15次。
A女5月20日、5月27日下午參與射箭隊社團練習時,王男見她在黏箭羽,認有機可乘,坐在A女身旁以手伸入衣服內,撫摸A女胸部,共猥褻2次。A女27日被王男猥褻後告知師長,2名女學童家長獲知,向民雄分局警方報案。
偵訊時,王男坦承犯案;法官審酌王男明知2名被害人未滿14歲,判斷力與自我保護能力未臻成熟,欠缺性行為自主決定能力,因性慾衝動而犯案,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考量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父母成立調解,賠償完畢,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1年10月,而被害人父母同意給予其緩刑宣告,諭知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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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