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積極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政策,促進我國金融產業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訂定發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下稱本原則),作為金融領域就業金卡申請案之審核標準。自推動就業金卡以來,累計至本(115)年6月底,金管會參與審查的金融領域就業金卡總計核發1,005張,約占全體核發金卡總數17,365張之6%;其中,香港278張、美國229張、新加坡129張、加拿大72張、英國69張,為金融領域持卡人的前五大來源國家或地區。
本原則前於114年12月29日再次修正,於第五點所列重點產業增列「資產管理(含聯合家族辦公室)」項目,以因應相關人才需求,落實建立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下稱亞資中心)之政策目標。經查金融領域就業金卡去(114)年全年核發145張,本原則修正後,本年度累計至6月底為止,則已核發92張,與去年同期(71張)相較成長近3成。
外國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在1至3年有效期間內提供符合資格的外國人才可自由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的便利性,並優化其健保、勞退等社會權益保障。申請者可依照其專業技能在包括金融等十二大領域擇一申請,資格由所屬相關部會進行認定。未來金管會將配合政府整體規劃,滾動調整本原則,以持續促進外國金融專業人才來臺,提升我國金融產業之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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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