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有助擴大證券商業務規模,並進行法規修正預告

       鑑於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下稱複委託)業務日益成長,為滿足投資人從事複委託交易之融資需求,並促進證券商業務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採證券商公會建議,研擬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經參酌現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等規定及洽會中央銀行意見,金管會已擬訂「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外幣融資管理辦法」草案,並研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近日將循行政程序進行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申辦證券商之資格條件:
(一) 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滿1年以上,且具綜合證券商資格。
(二) 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總資產達新臺幣200億元以上,淨值達新臺幣6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最近3年均有獲利。
(三)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200%者。
(四) 增提營業保證金新臺幣5,000萬元。
二、融資業務承作上限:國內加國外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250%;所有授信業務(國內外融資、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400%。
三、融資標的範圍及融資比率:
(一) 股票:以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指數成分股為限。前揭指數以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標準普爾500股價指數為限。
(二)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以美國ETF為限。前揭ETF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並需符合淨值為美國市場前五百大、近三十日交易均量為美國市場前三百大。
(三) 融資比率:最高融資比率為五成。
四、擔保品帳戶:明定融資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應全部作為擔保品,不得移作他用,且應委由集保公司保管,其擔保品帳戶之開設,應依集保公司之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可提升證券商業務多元性及增加國際金融競爭力,並有助擴大證券商業務規模,對投資人而言,則能增加從事複委託交易之融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使其可運用之投資工具更加完整,有助於發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
       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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