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隨機持刀劫車 律師辯「自己下車給錢算恐嚇」被法官打臉

謝姓男子持鋒利長刀,在路邊隨機闖入停等車輛的副駕駛座,恫嚇駕駛交出財物並劫走車輛與5萬元現金,律師辯稱被害人是自行下車應僅構成「恐嚇取財」,但法官認定持刀侵入車廂已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依加重強盜罪判刑3年6月。

判決指出,2025年9月1日清晨,謝姓男子見一輛自小客車停放於鳳山區路邊,竟直接拉開副駕駛座車門上車,並亮出鋒利金屬長刀指著駕駛喝令交出財物。駕駛擔心遭刺傷,當下以保命為優先連忙下車逃離,謝男隨即駕駛該車至旗山鼓山公園,搜括車內5萬元現金與手機後棄車逃逸,數日後於高雄國際機場遭警方拘提到案。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謝男坦承犯行,律師主張被害人並未反抗即自行下車,應僅構成「恐嚇取財罪」,但法官指出,嫌犯突襲侵入狹窄車廂並亮出致命長刀,客觀上已足以壓抑一般人之自由意思達到「不能抗拒」程度,已構成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

法官考量加重強盜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但謝男並未對被害人施暴致傷,且犯後坦承犯行,更積極賠償11萬元(高於犯罪所得)取得被害人原諒,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將加重強盜部分酌減判3年6月,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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