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周姓民眾在住處飼養驢子,因噪音影響鄰居生活,鄰居蘇姓男子受不了,在自家門前對周家吼叫,警方認為蘇男已滋擾到周的居住安寧秩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蘇移送法院裁處。法官認為,蘇男言語僅針對周個人,屬其意見表達與情緒抒發,難認有對社區安寧秩序造成影響,不構成《社維法》,裁定不罰。
警方調查,蘇男因不滿周姓鄰居在家飼養驢子,長期製造噪音影響其生活,自今年5月起陸續於自家門前吼叫周的姓名、地址及飼養驢子,被周住處大門監視器錄下,周向警方報案,警方依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住戶規定,將蘇男移送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裁罰。
但法官勘驗監視器錄影內容,發現大多數影像,蘇並無步出戶外,僅有2段影像出現蘇男被在其自家門外呼叫周姓鄰居姓名及「驢子」、「歡迎檢舉」,當時周並未在家,現場並無其他人,僅偶有汽、機車快速通過。
而且員警查訪其他鄰居,證稱曾經有聽到吼叫情事,但已不記得時間,也不清楚為何人所為,該鄰居並稱該吼叫不影響其生活,覺得還好。
法官認為,雖然蘇男吼叫行為已對周姓鄰居造成干擾,令其感到不快,但受滋擾者僅為周個人,蘇男行為難認有對社區安寧秩序造成影響,蘇男言語造成周姓鄰居壓力,僅為蘇男個人意見表達與情緒抒發,尚難認定其行為已擴大事端到危害公共秩序,與假藉事端以遂其妨害安寧之目的,因此不構成《社維法》藉端滋擾住戶之非行,裁定不罰。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