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邱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女網友,兩人第二次約會前往台北市西門町U2電影館看電影,邱男卻在包廂內無視女子拒絕,強吻並多次撫摸胸部,一審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邱男上訴後改認罪並和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6月徒刑,但考量邱男為初犯、已坦承犯行及完成調解,另宣告緩刑2年。
判決指出,邱男與女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2024年2月25日首次見面,同年3月3日第二次約會,兩人當天先在西門町附近用餐、逛街,晚間7時許前往U2電影館包廂看電影。
女子指控,進入包廂後,邱男突然親吻她,並隔著衣服撫摸胸部,女子當場出言拒絕、撇頭並試圖推開,邱男卻僅短暫停手,後又繼續親吻、摸胸,甚至試圖將手伸進衣服內,雙方多次拉扯後才停止。
一審北院審理時,邱男辯稱兩人當時處於曖昧關係,在包廂內如情侶般擁抱、親吻,並無違反女子意願,擁抱時可能碰到胸部。辯護人也主張,女子明知U2包廂為類似沙發床的私人空間仍願意進入,且事後未立即離開,還與邱男看完電影、一起離開,認為女子反應與一般遭性侵害者不符。
北院認為,「性自主決定權」就是「性同意權」,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未取得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即使雙方處於曖昧、同意約會或進入私人空間,也不能因此推論女子同意親吻、撫摸等親密行為,最終依強制猥褻罪判邱男有期徒刑6月。
邱男提起上訴,並主張體悟自身行為的不當並深感悔悟,也因案件失去如期赴美公費留學的機會,認為即使一審已判處強制猥褻罪法定最低刑度6月,仍屬過重,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高院認為,邱男所犯強制猥褻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考量其年齡、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與被害人關係及犯後態度等,犯罪情狀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也沒有即使判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的情況,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要件。
高院指出,一審審酌邱男身為心智成熟成年人,卻無視女子明確拒絕,侵犯其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以及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等情況,量處最低刑度6月,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因此駁回邱男量刑上訴,但考量過去無前科、二審坦承犯行,並與女子達成調解、完成履行,女子也願意給予緩刑機會,另宣告緩刑2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