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女友屋內輕生釀凶宅 承租姊喊冤仍判賠146萬

羅女租屋與胞弟同住,羅男的許姓女友卻在屋內輕生,該房屋因而淪為「凶宅」,導致房價貶損146萬多元,李姓屋主憤而提告求償,承租人羅女雖強調「凶宅」非她造成,但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羅女應賠償李姓屋主折損的房價,死者許女的2名繼承人也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羅女2年多前以每月1萬2000元租金向李女承租房屋,羅女與胞弟羅男及羅男的許姓女友同住,許女卻在屋內輕生,李姓屋主不滿她租給羅女的房子淪為「凶宅」,決定向承租人羅女及死者的繼承人提告求償貶損的房價146萬多元。

羅女則主張該房屋變成「凶宅」並非她造成,李女的求償金額過高,她無法接受。許女的2位繼承人也認為許女非故意要輕生,李女的求償金額太高了。

屏東地院認為,經該院囑託鑑定後,該房屋因成為「凶宅」而貶價146萬多元,羅女為承租人,任由第3人使用該房屋,致輕生事故發生,羅女未善盡房屋管理義務,應賠償屋主損失;許女輕生前具識別能力,應知在屋內輕生會導致房價貶損,卻仍執意為之,故許女的兩位繼承人也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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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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