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鈴槓桿掉落砸人頭部 健身男辯「容許風險」被法官斥無稽

林姓男子去年到桃園市平鎮國民運動中心健身房運動,在更換槓鈴槓桿時,槓桿未放妥掉落,不偏不倚砸中旁人頭部,林男被控過失傷害,卻辯稱是運動中的「容許風險」;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根本無關,近日判處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

林男於去年6月20日下午在平鎮運動中心運動時釀禍,造成他人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林男被控過失傷害並起訴,他辯稱,運動本來就有容許的風險。

不過,判決指出,刑法上所謂容許的風險,是指某項運動活動之中,本質即伴隨一定的風險,且該風險為一般人社會生活可接受,以棒球比賽為例,打擊者揮棒擊球時,球棒瞬間斷裂,斷裂的球棒飛出砸傷其他選手,此時打擊者得主張容許風險,可能不需負過失傷害罪責,但可容許風險並不包括可歸責於行為人的疏失,例如打擊者平時不保養所使用的球棒所造成的侵害,經查此案槓鈴槓桿之所以倒下砸傷他人,純因林男未善盡其注意義務,避免裝設過程槓鈴槓桿發生傾倒,根本與容許風險無關,林男所辯無非穿鑿附會卸責之詞而屬無稽,不足憑採。

法官審酌林男過失所造成的傷害,以及他否認犯行、至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理由,依過失傷害罪判處他拘役40天,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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